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公开办事制度

一、审批权限
(一)征占用林地150亩以上由国家林业局批准;
(二)征占用林地150亩以下由省林业厅批准;
(三)临时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占用林地,30亩以下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30至150亩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150亩以上由省林业厅批准。
二、工作程序
(一)由使用林地单位提供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及征(占)用林地申请;
(二)由使用林地单位人员、市、区、县(市)林业(农林)局人员及相关林主共同到现地测查,填写《征占用林地现地测查表》,参加测查人员在《征占用林地现地测查表》上签字;
(三)根据现地测查结果,由市林业局或县(市)林业局依照有关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计算林地、林木等补偿费用,制作《林地林木补偿费用明细表》;
(四)使用林地单位与市林业局或县(市)林业局共同制订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协议书,并由双方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各执二份;
(五)制订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协议书后,使用林地单位应向市林业局或县(市)林业局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市林业局或县(市)林业局给使用林地单位开具由省财政部门制定的专业票据;
(六)使用林地单位根据现地测查表及采伐林木调查设计书,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及《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七)使用林地单位负责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协商,由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出具同意征占用林地意见;
(八)由区、县(市)林业(农林)局向市林业局呈报征占用林地的请示、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或者个人的权属凭证或证明、还林规划、采伐林木调查设计书等征占用林地的材料;
(九)经市林业局审查,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省林业厅审批;
(十)经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审批后,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件,在得到建设用地批件后,再到省林业厅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一)经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审批后,根据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文件规定及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明细表制作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分配表,并由本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审核,局长审批;
(十二)通知区、县(市)林业(农林)局及相关林主到市林业局领取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并在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分配表上签字;
(十三)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三、提报材料
(一)县(市)林业局、区农林局向市林业局呈报的征占用林地的请示;
(二)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或者个人的权属凭证或证明;
(四)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意见;
(五)《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一式四份);
(六)林地林木补偿费收据;
(七)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的协议书;
(八)确保恢复不少于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的措施;
(九)所需采伐林木的调查设计。
四、补偿费的收取及分配
(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及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文件规定,征占用林地应收取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助费四项补偿费用。具体补偿标准执行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文件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具体征占用林地补偿文件;
(二)占用国有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县(市)林业局留用百分之三十,上缴市林业局百分之十,上缴省林业厅百分之六十,安置补助费全额退还有关经营单位或所有者;
(三)征用集体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三项费用的百分之二十市林业局、区、县(市)林业(农林)局留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三项费用的百分之八十及安置补助费返还林主;
(四)征用个人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三项费用的百分之二十市林业局、区、县(市)林业(农林)局留用,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二项费用的百分之八十集体留用,林木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及安置补助费返还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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